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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工会 作者:工会管理员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3-06 07: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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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各工会分会、各协会:

《西安医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于201732日我校二届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

 

西安医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33


 

西安医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陶冶职工情操,丰富业余生活,促进健康,提升主人翁意识和向心力,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创建和谐校园,推进校园精神文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党委领导、工会指导下由会员自行组建、自愿参加并具备一定规模、经常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组建,其组织、运作、管理和监督等均由工会负责。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等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五条 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4.履行教职工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的产生:

1.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2.有一定的社团(协会)工作经验;

3.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

4.积极主持会员的纳新工作,使社团(协会)会员人数逐年       增长;

5.由教职工社团(协会)成员民主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七条 社团(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社团(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主动向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完成教职工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5.按时缴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数额以不增加会员经济负担为原则,协会自定,校工会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由校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条件:

1.提出社团(协会)成立申请;

2.拟定社团(协会)章程(草案);

3.活动经费来源明确;

4.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5.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10人以上)。

第十一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教职工社团(协会)全称;

2.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

3.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权利和义务;

5.社团(协会)活动形式;

6.社团(协会)纪律;

7.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定期召开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社团(协会)活动

1.节假日、双休日或业余时间,各协会可自行组织活动;

2.鼓励各协会在校内外开展各类活动,以活动促建设。活动前应拟定活动计划,明确目标过程任务等。

第十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审议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申请,确定社团(协会)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会员权利、义务、社团(协会)纪律;

2.讨论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合并、取缔与撤销 ,报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取缔或撤销: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2.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3.人数少于10人;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经费和财物管理混乱的。

第十六条 西安医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属于西安医学院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者由校工会代章。

第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管理:

1.教职工社团(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收支使用等情况,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两人管理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2.教职工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3.各社团(协会)活动费用报销应符合财务有关要求;

4.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开展各类活动要事先考虑安全稳定因素,消除隐患,对此由开展活动的社团(协会)负责人担负一定义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校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每年由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对社团(协会)活动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奖惩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机构不健全、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教职工社团(协会),取消其学年评优资格并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教职工社团(协会),校工会有权制止、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进行调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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