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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来源:西安医学院工会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1-04-08 18: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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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各工会分会、附属医院工会:

《西安医学院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已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医学院工会

2010311

西安医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学校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医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省教育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工会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工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基本职责和职能,行使工会的基本权利。

第五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的原则,按照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工会会员应遵守工会章程,依法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学校工会应当积极努力地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应当努力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道德和纪律的教育;

(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它民主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发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

(五)配合党、政部门加强教职工思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好教职工的学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六)开展“教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开展以“师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岗位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劳保工作;

(九)监督学校行政部门对国家劳动、教育、人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十)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3-4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增选、补选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按照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按照民主选举程序选出的会员代表,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进行审查,确认代表的资格。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务公开,接受工会会员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其中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专职1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各代表团提名,在集中多数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由学校党委公布。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基层分工会。分工会按党总支(党委)设置,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委员会双重领导。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一)做好教职工学习教育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事业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三)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分工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五)做好学校工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负责工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增补工作;

(八)审查和批准分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属于校工会重大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校工会日常工作安排由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要求,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会干部,各分工会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会员对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会员切身利益的大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工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对贯彻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应当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权威,积极向学校行政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学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应当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保证工会经费的及时到位、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应当定期足额收缴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学校行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向学校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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