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医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9-16 14: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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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提名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35名。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校行政反映,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八条 提案人

学校教代会代表3人以上可以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或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校办产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不符合提案条件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人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学校党委于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在下发召开教代会文件的同时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教代会闭幕;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随时提出提案。提案由各代表团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收集与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集提案表并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

1.拟立案的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与落实方案的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认,方可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提出落实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落实方案,同时指定负责提案落实工作的校级领导。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办与答复

第十五条 校领导审批的提案,由党、校办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落实、校领导核定,转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并提出提案答复意见,经会议审核确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书面或教代会信息发布等形式,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提案落实工作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一次提案落实工作情况。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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