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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修订)(西医工发〔2026〕22 号)
来源:校工会 作者:校工会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6-05-29 09: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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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院(部)按照国家、省上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则合并召开。代表具有教代会、工代会的双重身份。

第八条 “双代会”选举出的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女工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青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工作向“双代会”负责,由工会协调。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3-9人为宜,设主任1人,一般经每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名,再提交“双代会”确认。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重大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能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过硬、廉洁过硬、品德过硬、作风过硬,工作积极负责,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职工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向教学科研等专技人员倾斜。根据学校实际,按照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28%产生校本部代表。附属医院代表数掌握在全校代表总数(包括校本部代表、附属医院代表)的20%以内。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工人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非在编教职工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罢免或补选。代表因工作调出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且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每次代表大会;主席团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成员由代表中的校党、政、工领导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但每次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前,可在上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基础上组建本次会议主席团,并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审定本次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由党、政、工领导协商,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进一步规范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程序。

提案办结情况应向提案人反馈,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设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筹备工作,应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应委托1名执行主席具体执行每次教代会的主持工作。会议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参会的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召开由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校工会(常委)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可邀请党政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党政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行使教代会职权。会议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召集,或经学校党委研究明确的主持人召集。

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工会负责人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委员等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西医工发20161)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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