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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修订)(西医发〔2026〕33号)
来源:校工会 作者:校工会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6-02-09 09: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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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西安医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申诉权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救济制度。本办法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申诉程序,及时解决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申诉人指与学校正式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被申诉人指学校有关部门、学院(部)及其他基层单位。学校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校内相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有错必纠。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除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且不可逆的,可申请暂停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校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对申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调解、协调委员会成员工作,以及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有关材料等事务。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由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有:

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校工会、纪检监察机构、党政办等部门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3人,由基层分会推荐。

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在30日内按原产生方式补选,补选后任期与本届剩余任期一致。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履行处理申诉职能;

(二)复审、调研、查证,审议有关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向做出处分、处理的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本人的(或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本人的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奖惩、学习培训等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 申诉人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二)被申诉单位名称;

(三)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五)申请日期及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时效为三十个日历日。即受处分(处理)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日历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予以受理,向申诉人送达书面受理决定书;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机关或学校师德师风主管部门认定构成违法违规的,不符合申诉条件,不予受理或驳回: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2.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3.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5.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7.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三)对申诉请求不清,申诉事实、理由、依据或申诉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申诉人限期补充,未补充或超期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就同一事项不再受理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前,申诉人可撤回申诉,申诉处理立即终止,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其就被申诉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被申诉单位认为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准许。

被申诉单位认为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或申诉人对申诉单位复议后的决定仍有异议,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双方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受理的申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处理决定有三种情况: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有权对教职工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处理申诉。

调查复核的程序:

(一)举证。被申诉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事项给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视为没有证据,必要时委员会可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以公开方式质证,当事人认为不应公开的,可视情况决定;

(三)证据审核认定;

(四)调解。依当事人自愿原则,就申诉事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署调解书,调解生效,并不得再次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评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按一定程序办理,并作好笔录。处理决定送达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隐私事项,有关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视情况决定对个别案件进行听证。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决定属党政会议议事范围的,先提交党政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校园网公告送达等,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邮件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电子送达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校园网公告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执行、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双方应当在处理决定生效后30日内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确保申诉处理决定的有效执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教职工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申诉过程应遵从回避原则,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亲属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提出申诉的教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申诉人的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者故意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职工申诉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西安医学院校内教师申诉办法(试行)》(西医发2017179)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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