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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标兵评选表彰办法(西医发〔2026〕32号)
来源:校工会 作者:校工会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6-02-10 09: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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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评选表彰旨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选树典型,宣传先进,展示西安医学院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时代风采,为推动实现学校“353”工作战略贡献巾帼力量,根据《陕西省三八红旗手标兵、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办法》及推荐评选“陕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五一巾帼标兵(岗)”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在职在岗女职工,重点面向教学、医疗、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女职工。

第三条 巾帼建功标兵、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应具有校级或本行业先进个人及以上荣誉基础。

第四条 西安医学院巾帼建功标兵、帼建功先进集体作为向上级推荐五一巾帼标兵、五一巾帼标兵岗和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的候选个人和候选集体。

评选要求与条件

第五条 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跟党奋进新征程、巾帼建功新时代。

(二)担当作为突出。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建设、健康中国建设的民族复兴伟业。注重推荐在基层一线立德树人、坚守职责、甘于奉献、不断创造新业绩的女性(女性群体),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肩负重任、勇攀高峰的女性(女性群体),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独特引领作用的女性(女性群体),以及在学校重大项目、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涌现出来的重大典型。

(三)无负面清单行为。所在单位近三年无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或侵害教职工权益行为。职工近三年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人员结构达标申报集体在岗女性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申报集体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

(二工作业绩突出。集体成员积极参与“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创建活动,工作业绩在学校同类岗位中表现突出,影响广泛。获批或主持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奖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各类荣誉称号,促进学校353”工作战略进展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成员品德优良。集体成员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及良好的精神风貌,群众认可度高。

)管理规范有序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目标任务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工作开展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有考核。

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坚持党建与业务双融合双发展。

(二)工作业绩突出。教学、医疗、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科学研究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及优化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近三年来获批或主持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奖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各类荣誉称号,为推动实现学校353”工作战略做出突出贡献,切实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三)道德品质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品德高尚、无私奉献;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生活格调积极向上,家庭关系和谐和睦,群众认可度高。

(四)资格符合要求。入职我校满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已获评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原则上重复授予。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工会分管校领导、校妇联主席担任。工会、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会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评选工作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请。个人和集体对照申报条件,提出参评申请。

(二)分会初审。各分会组织初评,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工会。

(三)学校评审。评审小组对各分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候选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依照评选条件和主要事迹进行投票评选。

(四)公示监督。对拟获奖人选及单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者取消评选资格。

(五)审批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工会发文表彰,授予证书,宣传先进事迹。

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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